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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出警伤人一案:行政赔偿 芝罘法院一审 烟台市中院二审
公安提交法庭证据《公安案卷》,是治安大队以110电话录音立案拘留,无事实、无内容、无法律依据。案卷里有剪辑过民警出警视频和报警录音,公安没有采纳。
公安答辩状答非所问,没有答辩本案,答辩的是《公安案卷》法官采纳并加以改编占用判决书4页 ,
答辩状称:一、我局处理案件过程中原告的违法事实清楚
“2017年9月26日女友报警,民警传唤男子,拒不服从民警指令。2017年9月28日督察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移交治安大队”,9月29日治安大队到医院询问,因住院治疗2018年7月2日传唤 (拘留处罚,补笔录),因女友拒接电话不到我局接受询问,2018年7月5日女友笔录。2018年9月3日男子和女友在我局治安大队达成谅解,并签署治安“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男子笔录证实:女友报警。女友笔录证实:民警传唤。民警笔录证实:拒不服从民警指令。
二、我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案回执,传唤证、拘留处罚告知、笔录、调解协议。
三、我局对案件进行的治安调解使用法律正确
双方存在婚恋关系,对案件进行调解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判决称是“案件处结”)。
质疑法官:一年威逼男子和女友两地签调解协议和民警伤人有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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