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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芝罘法院对一起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邢某日、邢某春、张某胜、张某政、张某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被告人邢某日、邢某春、张某胜、张某政、张某峰在郭某(另案处理)等人的纠集下,经事先预谋,采用围堵、滋扰、胁迫等手段,承包芝罘区宫家岛村梨园。在明知梨园属于农用地的情况下,采用砍伐梨树、回填建筑垃圾、机械硬化地面等手段对80余亩土地进行破坏,并在该土地上建煤场、大面积建房,对外出租获取经济利益。经烟台市芝罘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勘察鉴定,涉案地块总面积82652㎡(约123.98亩),为林地二级地类,现状已被建筑占用,没有相关林地变更合法备案,属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胜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邢某春、张某政、张某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另外,将退缴的违法所得17万元发还给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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