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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买房是为了居住使用的,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实现买房的目的,购房者在收房时,只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是可以拒绝收房的。如果这个期间内房屋因天灾人祸毁损灭失了,也是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购房者实地验收时,要依据购房合同对房屋结构、质量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看房屋的位置、户型、朝向、结构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看购房合同中开发商对供水、供电、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是否配备完成。
审查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有质量问题,应要求开发商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在交接单上注明并承诺解决时间,待修理后再重新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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