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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幅广告牌 挂上我家墙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4-06 17:25:41 / 个人分类:物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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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限期拆除 赔偿500元
水母网  日期: 2008-04-06  来源: 烟台晚报  
  >>>案例:李大爷新买了一栋临街的新居,刚搬进去就遇上了一桩烦心事。原来,该幢楼房底层属商用房,被出租给一家医药公司,医药公司将一块约180平方米的巨幅广告牌悬置到大楼左、右侧的外墙上,正好靠近李大爷所住楼底。头顶悬着巨幅广告牌,李大爷很担心有安全隐患,特别是刮大风时,更是寝食难安。于是,李大爷一纸诉状,以商用房业主和医药公司擅自利用建筑物外墙设立广告牌,既有严重安全隐患,又侵犯了共有人利益为由,把业主和公司告到当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大楼外墙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全体业主对外墙享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任一共同共有人利用该外墙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任一共同共有人对损害该外墙的行为都有权加以制止。原告李大爷的要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的请求应予支持。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之诉求,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故只能从被告使用了共有部分,原告有权获得相应赔偿的角度,酌情主张,判决被告限期拆除广告牌,并给予原告经济赔偿500元。

  >>>律师观点:本案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焦点是关于物的属权问题,这涉及物权法中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权的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于共有物权的处理,《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本案中,阳台外墙面应为共用部位,被告对其阳台外墙面不享有所有权。外墙面应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并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被告业主将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外墙面出租给被告公司使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不具备出租人资格,无权处分共有部位,故法院判决广告牌应当拆除。至于本案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如何计算权益的数额?因原告起诉要求很难确定,法院判决兼顾双方利益和合理原则,体现了人性化和公平的原则。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 张焕东律师·

TAG: 广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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