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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部相关工作程序预案

    2007-04-23 11:26:16

    管理部相关工作程序预案

    一、            停电处理程序

    1、  预先接到停电通知的处理程序

    1)、行政部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和有关通知呈报总经理。

    2)、 通知商场内各部门,并在一层显眼地方竖立停电通告并写清停电原因。

    3)、工程部应按停电应变处理方案处理。

    4)、使用紧急照明,保证各主要公共地方及通道的照明。

    5)、保安人员到电梯间维持秩序,指导客人使用停电期间所指定之客梯。

    正常运作情况,如有损坏,须立即报告主管,安排处理。

    2、  没有接到供电局通知停电

    1)、工程部按照停电应变处理方案,采取相关措施,并向供电局查询情况,了解何时可恢复电力供应。

    2)、立即通知商场内每一个单位,在一层显眼地方竖立停电通告。

    3)、使用紧急照明保证各主要公共区域及通道照明,保安员必须随时准备号电筒和其他照明物品以便突发停电事故。

    4)、客服部安排相关人员到商场各主要出入口维持秩序,通知监控中心采取必要措施,严防有人制造混乱,浑水摸鱼,必要时关闭大门。

    5)、如有人被困于电梯内,立即根据电梯困人应变措施通知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工作。

    6)、处理问题时应耐心有礼貌接待客人询问和向顾客作合理解释和疏导。

    7)、当广场供电恢复正常时,保安人员与电工技术员检查商场内所有用电设备的正常运作情况,如有损坏,须立即报告主管,安排处理。

    二、            漏水处理程序

    1)        员工发现楼内外有溢水现象时,应及时通知客服部及工程部。

    2)        工程部接报后,通知水处理及电气工程师,并迅速派员到现场了解情况。

    3)        协同专业工程师组织技工,切断溢水源(关闭供水泵和水闸)或堵漏、切断部分受影响区域的电源。

    4)        保护重要设备和商铺内财物,防止水侵、溢水,同时,应安装临时泵等措施尽快排水。

    5)        客服部组织保洁员,调集吸水机、水桶等工具迅速清理溢水以恢复原状。保安员在溢水处理过程中控制现场,改变人流方面。

    6)        如喷淋损坏,则用消防水带一头套住喷头,另一头接到厕所间或茶水间排水,另一方面关闭阀门、稳压泵和喷淋泵。

    7)        如有任何公共设施使用受到影响,应在广场各主要出入口设置告示。

    三、            电梯困人处理程序

    1)        员工发现电梯内困人,应及时通知客服部及工程部。

    2)        客服部接报后,应及时通知工程部和中央控制室。

    3)        中央控制室一边通过监控查看电梯内人员的状况,一边通知保安主管  到达出现故障的电梯处,通过语言及时了解被困人的情况,根据需要提前联系120,做好救援准备。并疏散围观人员及派人到门口接应电梯维修人员及120急救车。

    4)           工程部接报后要立即派员立即联系电梯维修公司派员到现场,并安排工程部相关人员到现场展开救援工作。

    5)           当被困人救出后,保安主管要询问其身体状况,如需要到医院治疗或检查,要陪同其到医院检查、治疗并及时将情况报告经理。如不需要检查治疗,代表公司向其表示道歉,并请其到办公室休息,观察其身体精神状况,并询问详细经过以及个人信息,记录在案备查。

    6)           工程部人员与电梯维修人员要检查电梯,找出发生故障的原因,并将检查结果汇报。

    7)           如果被困者需住院治疗或观察,不论何种原因,客服部应派员前往探视并通过医生了解被困人的病理情况,每次探视完毕应及时向所属领导汇报探视情况。

    四、            场内有人受伤或生病处理程序

    1)           当发现有人在公共场所突然晕倒或意外受伤时,及时通知客服部或打电话120

    2)           尽量安置伤、病者适当的休息地方,在可能的情况下通知其家人或所属单位。

    3)           妥善保管伤者财物,直到警方人员到来处理。

    4)           唯有受过急救训练者方可为伤者急救,否则只善言安慰。

    5)           劝说其他人等不要围观,尽量将伤、病者隔离。

    6)           将详细情况记录下来,尽快呈交客服部。

    7)           在伤者住院治疗期间或康复之前,客服部应派员定期前往探视,并将探视情况及时上报。

    五、            迷失儿童救助方案

    1)           在场内发现迷失儿童,应先将儿童带至客服部办公室或值班室安抚,安排人员专门看管,并与其简单的交流或诱导,得知其部分信息(如姓名、家庭成员姓名、家庭住址、父母电话等)。

    2)           客服部通过广播寻找其亲人。

    3)           有人认领处理程序:

    A.       首先不能让认领人与儿童直接见面。

    B.       需要认领出具证明,如身份证、家庭电话、迷失儿童的年龄、衣着、儿童照片或相关证明,与儿童提供的信息相认证。

    C.       如果认领人提供的信息与儿童提供的信息完全相同或部分相同,让儿童通过门、窗认证认领人与其关系。此时要注意观察儿童的表情,有无惊恐、害怕或者异样的表情。

    D.       如果确认无误,则让儿童与认领人见面。并在《突发事件登记表》上签字,记录家庭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信息后,可以离开。

    4)        广播发布两个小时后无人认领处理程序:

    A.       110报警,将儿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需要警务人员在《突发事件登记表》签字,并留下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并跟警方保持联系,确认其最后的处理结果。

    B.       联系儿童救助中心,将儿童移交儿童救助中心。需要儿童救助中心人员在《突发事件登记表》签字,并留下联系电话、单位地址。并与其保持联系,确认最后的处理结果。

    六、            物品失窃处理方案

    1)           夜间物品丢失

    A.       如果铺位或办公室上午上班时发现物品有丢失或移动的痕迹,首先通知客服部,客服部通知保安主管。

    B.       保安主管安排人员保护现场,询问丢失物品的数量、价值,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报警。

    C.       报警后,保安主管要协助警方人员调查。并将结果上报部门经理。

    2)           营业时间物品丢失

    A.       客服部接到商户或客人报警后,首先通知控制中心,通过监控查看有无可疑人员,其次通知保安主管前往报警地点。

    B.       保安主管接到报警后,立即通知领班到现场维持秩序,疏散围观人员,询问失物的种类、大小等问题,然后通知门岗、巡逻岗、中央控制室注意观察有无可疑人员。

    C.       并等待警方人员到现场处理。

    D.       如果发现可疑人员,可以派人上前礼貌的询问,请其到办公室休息,等候警方人员到达后协助调查。

    E.        如果对方不愿意配合工作,则有两名保安队员可以尾随观察其动向,并及时报告主管和领班,以便警方进行调查。切不可鲁莽从事,也不能对其恶言恶语。

    F.        报警人要填写《突发事件登记表》,保安主管要与警方人员保持联系,并将此事件的结果告知报警人。

    七、            拾获遗物的处理程序

    1)           在商场公用地方,如走廊、楼梯等拾获财物时应立即向主管报告,并交回客服部,等待失主领回。

    2)           尽量寻找失主,交回失物,失主领回失物时应先说出失物日期、地点及失物详情,如有可疑之处,可报警处理。

    3)           将财物详细记录在《突发事件登记》上。

    4)           当招领失物时,失主应在《突发事件登记》上签字,并登记其身份证号码,留下与身份证相符的家庭地址及家庭电话。

    5)           如拾获有价值或名贵物品,应交回客服部,并考虑是否报案由警方处理。

    6)           将详细情形记录下来,尽快呈交客服部。

    八、            商场四周或停车场发生事故导致设施设备损坏处理程序

    1)           应立即通知保安主管,并记录驾驶员详细资料,登记车辆号码及驾驶执照号码并做好其他车辆的疏导工作。

    2)           详细记录被撞坏物件之详情,让驾驶员自愿签署赔偿之“承诺书”。

    3)           在驾驶者面前拍照,以取得现场资料,例如:损坏情况及肇事车辆等。

    4)           如果建筑物件设施损坏须紧急修理,须立刻通知工程部或有关人员。

    5)           如有需要,经经理批准后,向警方报案。

    6)           尽快将详细情况记录下来,呈交客服部。

    7)           其他因素导致设备损坏,参照上列要求处理,签署“承诺书”。

    九、            场内发生打架斗殴、滋扰肇事处理程序

    1)           发现斗殴及暴力事件,应立即报告保安主管及客服部,简要说明地点、人数、有无凶器等。如是商场业主则应礼貌的请到值班室协商解决问题。

    2)           保安主管带好对讲机,调动其他保安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积极劝阻,暂缓矛盾,平息事态,并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旁观者。

    3)           监控中心应对现场进行录像,如见现场不能控制,应立即报公安机关。

    4)           检查商铺是否有财物受损,如有则应拍照,保护现场扣下有关肇事者和留下目击证人作详细调查,以明确责任和落实赔偿。

    5)           如涉及刑事责任或政治情况如法论功闹事等应报交派出所立案处理。

    6)           处理过程中应注意保持客观及克制的态度,除非正当防卫要求需要,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避免与人发生武力冲突或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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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天没有什么好说的,看看吧

    2007-04-17 21: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第六章 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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